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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十一大促?商家促销财税处理有差异!

                人气:32 评论:0 日期:2021/11/19 17:03:30

                今年“双十一”,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延续了往年的好势头。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购物打折、“满额即减”“满额返券”等多种促销方式㊣ 已经成为常态。商家需要注意,促销方式不同,财税处理的要点也有所差异,商家应根据不同的促销方式,准确地进行财税处理。


                “满额即减”:开票方式很重要

                折扣销售,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时,为促进和扩大销售额【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折扣销售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打折”,就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原价基础上,打个折扣,按折扣后的价格成交;二是“满额即减”,也就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金额的折扣,比如“满100元减10元”“满200元减20元”等,其实质也是折扣销售。

                采取“直接打折”和“满额即减”方式促销的,财务处理基本一致,即按照折卐扣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商家根据折扣后实际取得的收入,确认销售(营业)收入。

                不过,如果开票结算的方式不同,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会有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也就是说,商家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税务处理上与会计处理一致,可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商家须按照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满额返券”:税会差异须关注

                “满额返券”,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达到一定金额后,商家给予一定数额代金券返还的促销方式。返还的代金券,对顾客来说,可在店铺内替代现金使用,灵活性较大;对商家来讲,也能将顾客留在店内循环消费,可显著提高销售额。但是,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商家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

                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无须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待消费者下次购物,并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价款时,再比照“折扣销售”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商家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须重点关注“满额返券”的税会差异。

                举例来说,A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施行查账征收。2021年11月1日~11月20日,A商场开展“消费满100元返还10元代金券”的促销活动,多买多送。该代金券可供消费者下次购物,抵作现金使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已知A商场当月共实现◥营业收入1130万元(含税,下同),实际送出代金券113万元,预期客户将使用全部代金券进行消费。该商场全部商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假设顾客在2021年1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79万元,2022年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34万元。那么,A商场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本案例中,A商场向顾客发放代金券是一项重大权利,在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间进行分摊,将代金券对应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2021年11月的销售收入,A商场∏应分摊的商品销售为[1130÷(1130+113)×1130]÷(1+13%)=909.09(万元),分摊的代金券销售为[1130÷(1130+113)×113]÷(1+13%)=90.91(万元)。

                已知2021年11月,顾客使用代金券抵扣了79万元,因此,A商场应以已使用抵扣代金券与预期将抵扣代金券的比例为基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79÷113×90.91=63.56(万元)。2022年1月,顾客又使用代金券抵↘扣了34万元,A商场应当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34÷113×90.91=27.35(万元)。

                增值税的处理方面,商家在赠送代金券时,须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代金券时,应视实际︻情况并参照“折扣销售”的政策规定,判定是按照折扣销售还是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假如顾客使用代金券进行消费符合“折扣销售”规定,且商场开具发票时,在同一张发票中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那么,代金券不含税金额可以扣减商场当月的销售额。也就是说,该商场在2021年12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130÷(1+13%)-79÷(1+13%)=930.09(万元)。如不符合“折扣销售”规定,则应按1130÷(1+13%)=1000(万元),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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