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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销涉及销售折让,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人气:46 评论:0 日期:2021/1/28 15:01:56

                01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Ψ;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2018年15号公告上述条款相关资料报送内容废止)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ぷ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 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02

                年关促销,商品销售涉及销售①折让的,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々则。

                ……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3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ζ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ぷ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哪些?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ㄨ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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