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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援疆捐赠的企税该怎样扣除

                人气:76 评论:0 日期:2021/11/11 14:56:50

                问题描述

                我单位发生了用现金支付的援彊捐赠支出,接受单位收到款也开了票过来。现在想问的是这笔款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适用利润总额12%的比例扣除政策吗?



                专家回复
                应区分不同情况:
                1、如果是直接捐赠给受赠单位的,属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并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ξ的,分别为
                (1)发生在2021年3月31日及之前,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ξ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执卐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注: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ζ 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ぷ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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